发证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发证机关:川卫函[2011]212号省卫生执法监察大队:已收到《关于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为企业标准备案资料的请示》(川卫监总发[2011]47号)。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同意新建食品生产企业将有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为营业执照作为企业标准备案的申请材料。备案后应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中注明“企业未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内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自动失效”。这个答复。201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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