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起诉阶段。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相关的证据;2、人民法院接受文件材料后,进行审查;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2、被告自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不提出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过程。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离婚诉讼比较特别的是,必须先进行调解。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裁定),可以在收到判决(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提起上诉。
夫妻离婚房产赠与孩子手续如何办理?
夫妻离婚将房子赠与子女的,不需要公证。只需要双方签订一份赠与协议书,约定将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但是,由于我国民法典规定,房子赠与的,没有过户的,房子还属于原产权人。因此,离婚房子赠与子女的还需要过户,才是真正的赠与。
具体步骤如下: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办理公证。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由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
(2)原房地产产权证;
(3)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赠与书及公证书;
(5)契税收据。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交付以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房子是一个最重要的固定财产。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会涉及到房子等共同财产分割。有时候,双方出于对孩子的疼爱,会决定将房子赠与孩子,这样也算是尽到了为人父母的义务。那么夫妻离婚房产赠与孩子的,此时是要注意相关的过户的手续的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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