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最长为一年半左右。
1.拘留期限最多37天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公安30天,检察院7天。
2.侦查应该7个月结束(超过七个月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基本2个月,如果案件复杂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26条,交通不便、团伙、流窜、取证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3.审查起诉不超过6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要求公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次,时间不得多于5个月。
4.一审9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7条,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5.二审4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第196条,基本期限为1个半月,重大复杂可延长三个月;
6.发回重审5个月,一审2个半月,二审2个半月。
一、延长羁押期限需要哪些条件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80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由于羁押是一种限制他人的自由的方式,而公民若是权利没有被剥夺,其人身自由权即使是司法单位也是不能剥夺的,故此羁押会由期限,但若是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违法者的犯罪证据,那么也可以先羁押,然后用羁押的期限去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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