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州个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条件
(一)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余额;
(二)职工申请提取的时限截至购房合同或契证(或契税发票)或拆迁安置协议(或契证或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三)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四)职工申请提取的额度:
1、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总价款;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与拆迁补偿费的差额;
2、申请提取金额与申请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总房价。
二、台州个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1、申请:申请人至中心网点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出相关业务申请,由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提取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3、审查:窗口人员对照文件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
4、决定:业务当场立即办结,出具相关业务办结表单。
三、台州个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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