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罚款的缴纳途径
时间:2023-07-15 20:04:57 3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行政处罚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违章罚款的缴纳方式

1、带着处罚书去银行柜台直接办理。

2、网上银行缴纳交通罚款的步骤:

(1)登录银行网上银行;

(2)点击个人网上银行登录;

(3)输入卡号、登录密码登录个人网上银行;

(4)点击缴费站;

(5)在缴费产品—缴费类型中选择“罚没款项”,点击查询按钮;

(6)点击“缴费”按钮;

(7)在“交警队号”处输入8位处罚机关代码、在“处罚决定书号”处输入16位处罚决定书号后点击“提交”按钮;

(8)核对查询到的处罚信息;

(9)核实处罚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

(10)根据提示完成操作,交款成功10分钟后网上银行会自动更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款状态。

诸如闯红灯、逆行、以及超载、超速等,都属于是违章行为,这些违章行为在被发现之后,违章的驾驶员就有可能会受到诸如被罚款、被扣分的处罚。对于被罚款的驾驶员,需要在受到处罚决定书之后的十五日之内,到制定银行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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