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分类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04 22:14:10 2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民事主体的分类是:

1、特殊自然人:胎儿、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者、盲聋哑人、工人、已婚人员、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等;

2、民法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3、别的组织是指具有一定组织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法成立的组织,但为了确保这些客观存在但不是法人的社会组织的合法利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别的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别的组织的民事诉讼活动由其主要负责人代表。

民事主体资格的别称是什么

一、民事主体资格的别称是什么

1、民事主体资格也可以称为民事主体能力

具体的法律含义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民事义务类型有哪些

民事义务依不同标准可划分的类型有: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义务产生的原因分,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直接由民法规范规定的义务,如对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等。约定义务是按当事人意思确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等,约定义务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界限,否则法律不予承认;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行为方式为标准,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作为的方式履行的义务为积极义务,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义务为消极义务;

3、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在合同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有所谓的附随义务,这是依债的发展情形所发生的义务,如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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