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爆料,四川宜宾一临街居民楼上有人向大街上抛撒钞票,部分市民在纷纷捡拾掉落钞票。对此派出所已出警进行处置,称撒钞票者或有精神疾病。
捡钱者到底有没有义务归还?
捡钱的人要不要还钱是需要分情况来看的:
如果撒钱者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他抛撒货币,在法律上属于抛弃物的所有权,在抛弃之时,货币就成了无主物,过路人员基于“先占”,可取得所捡货币的所有权,他的行为是一种确定有效、不可撤销的行为。换句话说,捡钱者没有归还现金的法律义务。
如果撒钱者是精神病患者,因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是效力待定或无效的,此时撒钱行为就不算抛弃财产,捡钱者不能合法占有,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这些钱。
精神病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一定无效吗?
首先,精神病人分为两类:一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二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前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非发病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此外间歇性精神病人从事的纯获利益的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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