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利技术可以出资。非专利技术亦称专有技术,是指尚未公开和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某种产品或者某项工艺以及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各国公司法均认可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我国公司法也已抽象概括的形式加以确认。
一、股权收购-虚假出资法律认定标准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您单位可以在拿出股东出资虚假的初步证据后,以股东为被告,要求股东对虚假出资进行举证,对欠您单位的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二、无形资产出资时要注意什么
以无形资产出资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公司拟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需满足“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规定。
(2)无形资产出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作价,最好由具有专业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
(3)无形资产出资形式有一定限制,即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知名度、自然人姓名、劳务、信用、商誉、思想、特许经营权(包括业务资质,如不可转让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作价出资。
(4)涉及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发起人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确保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不存在障碍。
(5)涉及以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6)用以出资的无形资产的权属应该无争议,如以专利、商标、设计、技术成果等出资,必须明确其权属,特别是要说明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权属是否清晰。
(7)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需是对公司经营起到重要作用,能产生一定收益的无形资产,其评估作价应持谨慎性原则,不得低估或高估。
三、非专利技术应受法律保护吗
非专利技术不应受法律保护。非专利技术,是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用自保密的方式来维持其独占性,具有经济性、机密性和动态性等特点。非专利技术与专利权一样,能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在未来岁月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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