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例子:
2015年5月6日,A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动态巡查时,发现丁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在A市X镇H村一座山上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资源,遂当即下发通知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听候处理。但丁某等人拒不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继续组织人员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资源。经查实,截至5月12日,丁某等人共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资源3000吨,并以13元/吨的价格全部销售给X镇一新型墙材机制砖厂,从中牟利3.9万元。
5月20日,A市国土资源局召开案件会审会时,认为丁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在X镇H村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资源的行为,已违反了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为,遂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万元,并处罚款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丁某等人对处罚决定不服,以“A市国土资源局无权对其非法采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为由,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A市国土资源局对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全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维持A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分析案件: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A市国土资源局对此非法采矿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问题。本案中,丁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在A市X镇H村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资源,属典型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理应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但哪个行政机关对此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呢?《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的下列违法开采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该项法条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再者,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A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规定:按处罚权限依法查处辖区内土地、矿产、测绘等违法案件。由此可见,A市国土资源局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有权对丁某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为此,法院依法予以了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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