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条件。条件包括:已确定主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的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条件包括:
1.如果主刑已经确定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那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刑 的 适 用 范 围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即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条件包括:主刑已确定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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