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租赁纠纷中常见的几个误区
时间:2023-05-08 03:10:18 1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管局备案)。新租赁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过失或者故意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都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提出收取租赁权或者其他附加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或者承租人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租金的(拒绝或者违约),对方可以提出终止租赁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赔偿损失的合法权益。3、出租人未归还的,租赁合同已到期,出租人无明确续租意向(包括书面、口头或诉讼)1。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亲、单位或签证部门按到期日搬家的,原租约不予续租,租金不予支付。2在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来或者向承租人作出明确声明之前,应当续租。承租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补租,也可以按月将租金交给上述人员。承租人在知道出租人的意思以前,不得续租。三。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将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直至出租人归还或作出明确声明之日止。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贷款款,原则上是不允许的。只有出租人愿意,延长占用的租金才能免除。4承租人将房屋转租、转让、出借或者与他人交换、出售、赠与的,视为侵权。出租人回来后,可以收回原房屋,要求赔偿损失,退还违法所得。有关部门可以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承租人利用业主不在的情况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不服从上述适当处理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索赔损失,并向房屋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租赁期满后,出租人不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继续按照原租赁协议支付租金并被其接受的,视为租赁关系继续,属于不确定租赁关系,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能解除租赁关系。三。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继续租赁,不签订续租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找不到房屋的,出租人应当给予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并视情况延长租赁期限,对承租人找房给予精神帮助。承租人也应如期腾出房屋。承租人未积极寻找房屋并按期腾退的,出租人有权在当地政府允许的范围内增加租金。承租人因有房屋可搬而拒绝腾退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搬离,并责令其在房屋占用期间支付租金。2、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续租,但要求减少租金,或者要求出租人修缮、改建房屋,或者请求许可改变房屋用途的,则原租赁终止或新租赁不成立。承租人应当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家,出租人也有找房的道德帮助。承租人在搬迁前占用原房屋的,应当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2一般不允许出租人以原租赁期满为由随意提高租金,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主动寻找房屋或找到房屋逾期不搬家时,出租人可以提高租金标准;此时双方没有争议的,应当按照租金上涨的精神,由房管局仲裁或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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