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是指各责任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不分份额、不分顺序地对外承担责任。当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责任人不得以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为由拒绝。
连带责任应当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条件,即。
1、连带责任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2、行为必须违法,必须造成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但由于民事立法允许无故设定连带责任,即当事人自行约定,连带责任的构成也有例外。
例如,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但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客体必是什么
连带责任的客体必是种类物。连带责任的客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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