斧头不属于公安部规定的管制刀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刑法领域中,由于斧头作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杀伤性武器。如果行为人携带斧头,试图伤害他人,也属于犯罪预备的行为,需要接受刑法的处罚。具体来说,这主要根据了公安部在2007年印发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通知中指出,要认定控制刀具,需要根据具体的标准,公安部也提供了具体的图示。能够被认定为管制刀具的刀具,就包括了: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型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因此,斧头并不属于管理刀具。
一、我国管制刀具包括哪几种
在我国管制刀具包括以下五种:
1、匕首、三棱刀、三棱刮刀、半圆刮刀、侵刀、扒皮刀、羊骨刀、猎刀、弹簧刀;
2、刀体八厘米以上,带自锁装置或非折叠式的单刃、双刃尖刀;
3、武术用刀,能开刃的、剑等器械;
4、少数民族用的藏刀、腰刀、靴刀;
5、其他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刀具。
非法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管制刀具有何规定?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六条: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第十条:本规定下达后,凡制造、销售上述管制范围内各种刀具的单位和持有匕首的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须向公安机关补办登记许可证手续。非因生产、工作需要持有上述刀具的,应一律自动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区制定办法管理。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区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收缴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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