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自行办理。自行办理的,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即可。
申请人也可以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进行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申请人自行办理的,建议事先咨询办理商标申请所需携带的资料,并一次性准备齐全,这样就不会因为资料不齐全而延长申请时间。
一、注册商标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如下:
(一)普通商标保护及于类似之商标与类似之商品上。即不得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
(二)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则扩及于所有的产品上均不得使用与该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类似的标志。即便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其保护范围也及于在类似的产品上不得使用类似的标志。
(三)在商标保护中,注册商标也不能被他人用作其厂商的名称。
二、商标保护的注意事项
商标保护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保护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形式的自行改变均不受法律的商标保护。
(二)在进行商标保护时企业应密切关注《中国商标网》等权威信息发布,对涉嫌与本企业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他人申请注册或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申请。
(三)在进行商标保护时企业应充分利用销售网点作为商标维权阵地,主动培训相关销售人员,通过销售人员加强周边市场巡查,及时发现侵权线索,提高商标保护的维权效果。
(四)在进行商标保护时企业发现他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应及时制定并采取应对措施,搜集并以公证方式固定证据。
(五)在进行商标保护时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与侵权方协商解决、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公安部门报案等方式处理。
(六)在进行商标保护时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交资料。
(七)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海关总署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备案,加强进出口环节的商标保护。
(八)企业可通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扩大商标保护范围,提升商标保护强度。
(九)在进行商标保护时企业应实施风险控制,根据企业特点建立商标专用权预警机制,制定应对商标专用权纠纷方案。
(十)在进行商标保护时企业可依托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或相关行业协会的法律优势,整合资源,增强商标保护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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