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的注册人的义务是:
1、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2、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应当与另一方订立书面协议,并向商标局备案;
3、需要对该商标进行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的其他义务。
深圳商标注册人的义务
1、深圳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深圳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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