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保全船舶怎么执行
大家首先要明确,海事纠纷并不局限于大海上发生的相关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上的海事纠纷主要包括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海事纠纷中的船舶既包括航行于海上的船舶,也包括航行于通海水域的船舶。为加强专业化审理、执行,我国司法解释对船舶保全作出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除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外,地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船舶保全申请应不予受理;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这条规定明确,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得对一切船舶实施财产保全,对此规定尽管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但既然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就必须执行。
二、财产保全相关知识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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