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破制贩毒案!贩卖毒品罪该怎么处罚?
时间:2023-04-23 16:30:27 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贩卖毒品罪的定义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

(二)贩卖毒品罪的处罚

《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1、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6、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贩卖毒品罪的认定

1、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2、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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