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权质押担保的债务清偿后,主债务消灭,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注销股权质押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条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质权消灭的,质权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十一条申请注销股权质押登记,应当提交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注销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十二条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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