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将全国统一。这个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但对于职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问题,比如从公务员流动到企业或者企业流动到公务员行列的问题,只字未提。笔者认为不妥。
纵观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公务员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的问题,目前只见根据劳社部发2001年13号文件规定: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这一规定存在三个问题:一是,规定只是提及公务员进入企业,养老保险进行衔接的问题,对于公务员主动辞职后自主创业的养老保险如何弥补和办理以及由企业进入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如何办理未置一词;二是,许多地方将公务员进入企业解释成为是调入,而不包括辞职后加入某一企业。例如广西防城港市一检察官在辞职后受聘于一家公司,财政部门就不给予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理由是文件中所陈述的公务员进入企业是指公务员从机关调入企业,而不是从机关辞职再受聘于企业,因此不适用该文件;三是,有关公务员辞职进入异地企业养老金弥补和接续的问题,也没有进行全国统一的规范。
显然,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对公务员极不公平。同样是提供了自身的劳动,只是普通公民为企业服务,公务员是为国家服务,为企业服务的公民可以随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但公务员一旦辞职,以前的养老保险不算数,十几年或者几十年的劳动打了水漂,这无论如何也不公平。其次,这不利于人才的流动和精兵简政。公务员辞职后养老保险能够接续上,有利于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更放心到企业工作或者自主创业,从而加速人才的流动。(杜文戈)
公开一小步,法治一大步
从1月1日起,陕西省各级法院将实行裁判文书网络公开,根据《全省法院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工作的试行规定》,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范围主要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判决书;对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就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书,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就执行异议、执行复议作出的裁定书。(1月10日新华网)
裁判文书公开,看似一件小事,其实意义深远。首先,通过网络这种快捷的形式,便于公众查看,又节约资源。可以说,公开裁判文书,使审判公开由表层上升为实质。其次,是接受监督的有效方式。社会对法院审判工作存在不少意见,原因是对法院的审判工作缺乏应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审判活动发表监督意见却无从下手。而公开裁判文书不仅满足了公众的好奇心,保障了知情权,还便于公众监督。第三,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暗箱操作是司法不公的原因之一,也是法院颇受质疑的把柄。而公开裁判文书,案件在接受法官裁判的同时,还要接受社会的评判,即使法官有私心,也难在众目睽睽之下,倾斜天平。第四,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裁判文书公开,要接受法学家、语言学家、公文写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的评判,对法官拟写法律文书的能力无疑是一个严峻的挑战,这对促进法官学业务,提高拟写法律文书水平,催进法律文书规范化是难得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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