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协议离婚与法院调解协议离婚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3-23 09:22:54 3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区别如下:

一、当事人双方离婚的时间不同

二、当事人双方离婚的费用不同

三、当事人双方离婚的证件资料要求不同

四、从夫妻双方的自愿性来看,有所不同

五、从协议的履行方面来看,强制执行的效力不同。

六、从协议内容来看,留下后患不同。

一、离婚程序怎么走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现在协议离婚有如下程序:

一、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三、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程序如下:

一、起诉。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受理的告诉不予受理的理由。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二、调解。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有三种结果:

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三、审理与判决。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

二、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是合同

执行和解协议从产生过程来看,都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产物,因此具有合同的部分性质,但是执行和解协议并不是真正的合同。因为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可诉性,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遵守和解协议履行的,另一方无权以此为根据进行起诉,法院只能根据原生效判决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假离婚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首先,对夫妻双方人身关系来说,在法律上双方结束了配偶关系,原来的婚姻关系归于消灭,

双方任意一方均有权选择与其他人再次结婚,如果出现一方不愿意复婚的情况,另一方也求诉无门。

其次,在财产分割上来讲,很多夫妻在财产分割上是欠考虑的,这种协议是以双方自愿的表象呈现出来的,

即使看来不合情理,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无法举证否定协议的效力。

所以,当其中一方作出“净身出户”的意思表示后,取得财产的一方不同意复婚时,另一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再次,对那些为了躲避第三人债权而假离婚的夫妻来讲,利用假离婚躲避对外举债,

纵使是经过民政局备案或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自愿离婚协议,也无法对抗外部债权人的追讨。

最后,从国家法律政策层面来讲,为了规避国家政策而假离婚的夫妻双方面临着一旦被政策执行者识破假离婚骗局,

有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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