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将记录在个人档案中,交警向当事人出具责任认定书后,该事故必须被记录在警方事故档案中。当事人需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否则可能会受到处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且有特定情形的,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
交通事故将会被记录在个人档案中。对于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只要交警向当事人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就必须将该事故记录在警方事故档案中。有无处罚均存档案,只不过它的保管期限较短,为2年,从结案后第二年开始计算。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3、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4、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7、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受害者和驾驶员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于受害者来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确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根据认定书,受害者可以确定事故责任方,并了解其应承担的损失和赔偿方式。在事故后续处理中,受害者可以根据责任认定书中的认定结果向责任方要求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驾驶员来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判断自己是否有过错的重要依据。如果认定书中认定自己存在过错,驾驶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认定书中认定自己无过错,驾驶员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受害者和驾驶员来说,了解认定书内容,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交通事故处理具有重要意义,能够记录交通事故,便于后续处理。同时,对于受害者和驾驶员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能够帮助他们确定事故责任,维护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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