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律援助人员援助的程序有些
时间:2023-04-28 11:02:22 1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第十条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司法部制定程序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法律援助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强调要从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适应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确定为一项重要任务,通过改革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明确法律援助服务标准,确保办案质量,是司法部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任务的重要内容。同时,制定程序规定、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也是新形势下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各地积极扎实工作,法律援助工作迅速发展,“十一五”时期,全国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65万件,2011年办案量为84.4万件,年均增幅达27%。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不断增长,不仅在服务范围、内容上有新需求,对规范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效果等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司法部在大力推进一系列便民举措的同时,将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上日程。

为指导和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近年来,司法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下发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贯彻执行《条例》、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上述规范性文件分别从不同角度和工作环节对事项办理程序进行规定,法律援助实施工作并未形成统一的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导致各地实践操作不统一,一些规定操作性不强、某些重要环节行为规范不健全等问题也逐步显现。为规范案件办理程序,确保为困难群众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我们在广泛调研论证、听取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程序规定。

程序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案人员有哪些具体规定

合理指派案件承办人员对于从源头上保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条例》仅就指派对象作了原则性规定,鉴于此,程序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参照规范性文件规定基础上作进一步细化。一是明确了合理指派的要求。实践中,不少地方为保证律师平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实行轮流指派的方式,往往容易造成律师承办案件并非其专业所长。针对上述问题,部分地方改进案件指派方式,在对律师进行专业特长分组的基础上指派,一些律师资源丰富的地方推行“点援制”,即由受援人选择案件承办律师。程序规定肯定了地方工作实践的做法,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人员需要考虑的因素,具体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二是规定了指派方式。实践中,有些法律援助机构不经过律师事务所直接指派到律师个人,这一做法与《律师法》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的规定不相符合,也不利于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对其所属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管。为此,程序规定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本机构以外的办案人员,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社会组织进行。对于受援人根据“点援制”选择的承办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也应当将指派函发送承办人员所属单位,通过单位履行相关手续。三是严格死刑案件承办人员资质要求。由于死刑案件涉及受援人生命权,程序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死刑案件的辩护人必须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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