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后果的解释上,我国刑法历来坚持客观化的立场,主张犯罪构成中的物质损失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所谓间接损失;要求损失的认定需有明确的证据支持,而不是基于大致推断。对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由于失职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于发生在经济领域中,这里的重大损失一般应理解为经济损失,对于犯罪行为同时造成政治上、外交上或其他方面不利影响的,一般不应作为定罪的条件,但可作为量刑情节对待。这里的经济损失应是指直接的灭失、损失,如债务人已依法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超过追诉期限,丧失追诉权;有证据证明国有单位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形。
“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
1、应当审查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的手段。通过判断实施手段的严重程度判断情节轻重。
2、应当审查行为人强迫他人次数或者人数。通过强迫他人的次数多少、人数多少来区分情节轻重。
3、应当审查行为人强迫他人交易的价格。通过交易价格的高低来确定情节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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