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格
一、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者,可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电子护照:
(1)是中国公民;
(2)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注意事项:上述(1)所指的中国公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上述(2)所指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发出之前,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第8/1999号法律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须递交的文件
(1)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正本(在核对及影印后交还申请人);
(2)背景为白色的吋半彩色正面免冠近照两张;
(3)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如持有;
(4)如续期,原有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5)如不能递交原有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须递交报失纸;
(6)如申请人未满十八岁,父母双方或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副本。父母双方或监护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
(7)护照以个人护照的形式发出,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须另外申请独立的护照。
(8)如申请人在澳门,须亲自到澳门身份证明局提出申请。
收费
收费为澳门币300元。
加快另收澳门币150元。
如不能递交原有的旅行证件或因证件损毁而要求更换旅行证件的,需缴付的额外收费如下:
第一次:加收澳门币150元;
第二次:加收300元;
第三次:加收600元;
第四次:加收1200元;
第五次或以上:加收2400元。
领取日期
普通申请10个工作日可领取。
加快申请2个工作日可领取。
注意事项:(1)上述领取日期是由本局收到申请及所需之文件齐备之翌日起计算。在特殊情况下,本局可调整上述时间。
(2)如前一本旅行证件因损毁、被窃或已遗失,补办新旅行证件发出的期间最长可延至六十日,在此情况下将不接受加快的申请。
如确有必要,需以书面向本局提出并递交合理证明文件,本局将在2个工作天内回复。
期限
如在护照的发出日其权利人的年龄已满十八周岁,则护照的有效期为十年。否则,有效期为五年。
在特殊情况下,如身份证明局局长认为适当,可发出有效期少于上款规定期间的护照。
护照的替换
一、在下列情况下,向权利人签发新护照:
(1)护照的有效期已届满,或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虽然有效期长于六个月,但经身份证明局局长审核后认为具特殊理由;
(2)用以签证的页面已填满;
(3)经身份证明局证实须注销;
(4)损毁、被窃或遗失等情况,但须由权利人作出声明;
(5)护照持有人的身份资料有更改。
二、护照替换时,申请人须递交原有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如不能递交,须出示已将事实向警察当局报案的书面证明,并承诺即使找回已被替换的护照,也不使用并将之交回身份证明局。
三、身份证明局可采取必要的行动以核实第一款(4)项所所指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发出的期间最长可延至六十日。
四、签发第一款所指的新护照时,将在护照上注明有关情况,并载上旧护照的发出部门、编号及发出日期。
五、如不能递交原有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或因损毁而要求更换护照的,必须额外缴付费用。
注消及扣押
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旅行证件将被行政当局注销及收回,或由司法当局扣押。
二、如旅行证件遗失或被窃,持证人应立即将有关事实通知警察当局。
三、禁治产人及准禁治产人的监护人或保佐人可要求身份证明局注销及扣押已签发予有关禁治产人及准禁治产人的旅行证件。
四、身份证明局发现上款所指旅行证件被使用时,可要求警察当局协助将之扣押。
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
一、有效旅行证件持证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及享有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二、旅行证件持证人仅在办妥法律规定的手续后,方可经法定边境检查站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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