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第三类情形,如果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法施行期间,并一直连续或者持续到新法施行之后,笔者认为既不属于《纪要》规定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的情形,也不存在新旧法的选择适用问题,而应当适用新法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直接授予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一种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内容;一种是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这三种情况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处罚的内容、对象、结果都是有区别的。具体何种性质的行政处罚由哪一级别的法律法规设定,要由《行政处罚法》来决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是行政处罚的第一环节,是行政处罚的基础。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行政处罚法》还调整行政处罚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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