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时,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也就是说,申请后的通知时间是3天。(2)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本条没有具体的公告期限,法院为了缩短结案时间,一般采用60天的公告期限。公告期限确定为60天。一旦公告期限届满,票据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持票人往往无法及时申报权利,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因无申报而宣告票据无效,而持票人只能通过另一场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申请人必须是可按规定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票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一位持票人。(二)申请的理由必须是票据被盗、灭失或者灭失,利害关系人状态不明。其他事项的公示申请,法律必须有明确规定。(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四)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汇票的票面价值、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的主要内容、申请公示的理由和汇票灭失的事实。(5)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在公示催告前撤回。在公示催告期间,请求撤回申请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还应当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绝停止支付的,判决后支付人仍应当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转让票据的,转让无效。法院决定接受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布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全文6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