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一般不具备法人资格。两者之间的债务承担,具体如下:
1、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以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
2、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于企业法人的财产,分支机构可以偿还企业法人的债务;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的债务能否由总公司承担
(一)在小额诉讼中,尽管分公司为被告,只要得到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二)只有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应当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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