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他人被挖塘怎么办
农村承包的土地不可以随便挖鱼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个人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挂钩,只要农户家庭存在,农户内部的人员流动及变动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范围。如当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死亡,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三、土地承包和利益分配问题
乡民从土地承包直接获得金钱财产等利益分配问题,也是当前乡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的突出问题。
1、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客观条件下,收回社员承包未到期的承包土地,统一再发包给某承包集团或个人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以乡村集体组织从新的承包集团或个人收取承包费,向该社社员直接金钱财产利益的重新分配;
2、是因各种建设设施等征用集体土地所取得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直接分配给社员的金钱财产利益。
3、是集体土地以集体经济组织出租所取得土地租用费的直接社员分配;如浙江、广东的乡村将土地出租给企业使用等情况。这种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承包地征用补偿费用及土地租用费所得现钱的社员重新分配,既与乡村社、队社员资格有关,也与社员土地承包面积直接有关。这种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如广西德保法院在受理乡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案件中,此类案件占70.83%,这是值得关注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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