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告送达方式一般在被处罚者下落不明的情形下适用,具体理由如下:
1、《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一、一审裁判文书的送达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受送达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进行裁判文书送达的话,其在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话,应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自登公告之日起第二天起算,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二、公告送达至开庭时间有多长
公告送达成功后,一般六十日之后开庭。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告是送达的时间是60日。在法院公告送达60日后之后,就视为已经送达成功。送达成功后,当事人就已经知道开庭的时间以及其他开庭内容了,因此,60日后法院就会开始审理案件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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