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关于毒品的定义
我国刑法所界定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我国刑法规定有几个毒品犯罪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有十二个毒品罪名,分别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等。
三、毒品再犯的规定
毒品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此类罪的情形。”只要之前有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不考虑时间和刑罚条件,都会构成再犯。对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的,除依法数罪并罚外,还应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认定为毒品再犯,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适用刑法相关罪名从重处罚的规定确定刑罚后,再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此外,关于毒品犯罪再犯是否适应累犯问题,相关部门已做出明确规定“关于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问题。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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