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7岁女童校内遭猥亵,猥亵儿童罪怎么处理
时间:2023-03-01 10:01:19 4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月9日,网友爆料称,去年12月,云南昭通一名7岁女童在学校宿舍疑似被陌生男子猥亵。据封面新闻报道,1月10日,女童母亲杨女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女儿小雨(化名)在女生宿舍被一名高高瘦瘦的男性侵犯,昭通市两家医院的鉴定结果不同。目前,警方打算带他们到成都华西医院进行第三次诊断。

此外,杨女士对学校安保系统提出质疑,校方表示10天前的宿舍监控已经被覆盖。小雨母亲发布在网络上的《立案告知书》显示,2020年12月27日,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开始立案侦查。杨女士表示,自案发后10多天过去,仍尚未锁定犯罪嫌疑人

一、猥亵儿童罪怎么处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两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过于狭隘,远不足以惩罚猥亵类犯罪分子。如果仔细看一下《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量刑,就知道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规定不仅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司法解释,强奸妇女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强奸妇女手段残酷的;强奸妇女多人或多次的;轮奸妇女的首要分子;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等等。多次猥亵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者猥亵多人,造成的身心伤害,绝不亚于奸淫幼女,后者的课刑要远重于前者;而因猥亵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更应予以严惩。故建议参照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后纳入猥亵儿童罪的第二款中,并曾设对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规定,以合乎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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