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并受检察院监督。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工伤鉴定标准是在恢复后做的吗
1、工伤认定,伤情相对稳定,即应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或者停工留薪期有争议的应当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非要等到完全恢复。一些省市根据各种伤情有停工留薪期目录规定,一般而言,停工留薪期满即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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