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部门的差异从访谈、讨论和收集的数据来看,不同部门的差异主要如下:
1。在案件的审理中,有人认为应分别同时审理,约占被诉人的30%,也有人认为应在民事审判前审理,约占被诉人的70%。在民事诉讼方面有人认为应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分别处理,约占45%;有人认为应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约占55%的受访者
3。在涉及的财产方面,有人认为应通过处理民商事纠纷的方式返还财产,约占被访者的60%;另一些人认为是赃物,应该依法追回和归还,约占40%的受访者
4。目前,大多数法院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法院或执行法院(局)是否负责追回和执行刑事案件中的赃物。约75%的受访者认为应由行政法院(局)执行,约25%的受访者由刑事法院直接追讨。在对被害人的司法救济方面,法院接受了被害人何时向法院提起返还财产的民事诉讼的问题。有人认为,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判决追回赃物,只有在刑事判决生效,且追回金额仍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才应提起民事诉讼,约占被诉人的80%;有人认为,如果在刑事案件中无法追回赃物,法院应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才受理民事案件,约占被诉人的90%。有关处理程序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处理无效合同和合同欺诈的刑事民事交叉合同案件,笔者就处理程序提出以下建议:
1。运用“先罚后民”原则处理刑事民事交叉合同案件
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遵循“先罚后民”原则处理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交叉案件,有利于及时准确打击犯罪,避免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制裁。目前,相关司法解释为“先罚后民”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1985年8月19日和3月11日,两届最高人民代表大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及时查处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和《关于及时移交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1987年明确规定,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应将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侦查机关,时间分别为1997年11月25日和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人前处罚”的主要方法是:当合同另一方选择民事救济主张民事权利时,被起诉的法院应首先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立案审理。发现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应当先行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合同诈骗罪成立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以刑事案件中赃物的追回和赔偿的返还或者当事人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依据。刑事案件追回赃物并向被害人返还赔偿金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民事诉讼终止(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驳回诉讼);刑事案件没有追回赃物或者被害人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恢复原民事诉讼程序,并依法对民事纠纷作出判决。合同另一方选择刑法保护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解决,被害人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刑事案件不能追回赃物,或者责令被害人返还赔偿金,或者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2月19日实施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五条,2000罪犯非法占用或者处分被害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偿或者责令退赔。人民法院可以将恢复赔偿的情形视为量刑情节。赔偿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受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工作延误费用。此时,被诉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审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追偿或恢复原状只是人民法院公共权力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给予的一种法律救济。如果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在追回或恢复原状后无法得到赔偿,受害人有权通过单独的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法律救济。只有这样,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全面、更充分的保护
为了确定“先处罚后人民”的原则,有必要对若干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建议将若干条款的第11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经审判认定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刑事审判认定犯罪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ivil起诉或裁定撤回诉讼;刑事审判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恢复民事诉讼程序。"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并说明原因的,,并将有关材料函告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送交法院。“送达当事人;经刑事审判认定犯罪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起诉或者裁定撤回起诉;属于经济纠纷的,应当继续依法审理,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过信件的方式。“
2.允许当事人在合同欺诈中选择提起“刑事依附人民”诉讼
当事人提起“刑事依附人民”诉讼“合同诈骗符合《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要求赔偿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即经济损失)和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活动e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赔偿请求。最高法院7月16日的答复,1980年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但限于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宜扩大其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高法院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被害人对这些规定感到满意。”第二条因单位的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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