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1、申请人资格审查;2、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4、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5、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规费是否缴纳;6、审查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7、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
商标申请审查要求
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商标主管机关为判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而进行的审核。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标是否具显著性;
(二)商标是否相同和近似;
(三)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
(四)商标是否有其他在先申请人。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而且其申请材料均符合有关的规定,由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或其代理机构补送使用证明通知书。申请人应在30日内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明,以使用在先者作为申请在先。
初步审定和公告
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对于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给予初步审定注册,并对初步审定注册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编号,建立审查检索卡片,填写初步审定底稿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布。这次公告称为初步审定公告。被初步审定商标的申请人,可以免费得到一本《商标公告》,作为申请人的通告。商标公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刊印初步审定号、申请日期、商标、使用商品、类别、申请人、申请人地址;
(二)注册商标公告。刊印注册号、商标、类别、注册人、商标专用期限;
(三)续展注册公告。刊印注册号、商标、类别、注册人、商标专用期限;
(四)变更注册商标公告。刊印注册号、商标、原注册人、变更后名称;
(五)转让、注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事项。
从发布公告起3个月内为异议期。如果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公告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经裁定未成立,才予核准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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