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商报》报道在西安,备受关注的广场舞扰民问题有法可依了———昨日开始实施的《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跳广场舞、打陀螺、甩鞭子扰民拒不改正的,将对个人处罚200元。
《条例》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附近街道、广场、公园,晚9时至次日早7时期间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产生噪音影响居民正常休息。
违反此规定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条例》还规定,在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警告不改的,对单位罚500元,对个人罚200元。
禁止在12-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日全天在居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震动的装饰装修作业。违反此规定拒不改正的,将罚500元。
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产生噪声扰民的,警告后不改正的,给予200元罚款。对于从事动物经营活动或家庭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也将处罚。未按规定合理使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产生噪声扰民的,警告后不改正,将给予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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