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原告杜某持被告江某出具的一份书面凭证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江某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18000元,该书面凭证内容为:收到杜某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年利率15%,江某。落款时间为2005年4月7日。
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被告借其现金12万元,并要求被告偿还,提供的主要证据为一份收款凭证,凭证上虽注明了利率,但并不因此当然得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必然结论,而且该凭证并不明确为欠款凭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本案原告所举的借条存在严重缺陷。
一个完整的借据所起的作用并不次于一份十分完备的格式合同,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借条是借入人向出借人借取钱物或进行其他民事行为时,向出借人出具的书面凭据。而收条是有法律上的理由予以接收的人接收财物后,给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据。一个完整的借条应当包括四个要件:借债主体、被借主体、所借内容以及归还时间,当然还包括签名及时间等内容;收条则应包括五要件:交纳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内容以及交付时间。这些內容反映在有关正规单位制作的填充式的条据上,使人一目了然,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系十分明确。
依一般的社会经验,12万元对于任何人都算得上是巨款,出借方对借条的重视程度绝不会马虎到如此地步,那张条据连基本的事实都看不出来,怎么能不当即纠正呢?
综合以上考虑,基于证据的要求,法院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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