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的法律援助是否可行?
时间:2023-07-02 16:53:15 4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是免费咨询的。“12348”是市、区县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面向广大市民群众的法律咨询专用电话,它接受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配合调处民间纠纷,及时反映群众的法律需求信息,指导和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维护贫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职责,主要解答法律咨询,普及法律常识;实施内部联动,搞好上门服务;沟通外部信息,做好受案分流;加强区域合作,搞好职能部门间协调联动;做到快速反应,防止纠纷激化;遵循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掌握社情民意,当好党政参谋;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等。

免费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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