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分为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新准则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1)企业持有的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处理中的初始投资成本和计税基础,合并方支付现金或转让非现金资产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价的,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为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和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用于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合并方发行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已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按照已发行股份的总面值作为权益,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存在会计和税务差异。《申请指南》要求: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投资企业的合并成本大于在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确认为商誉,当被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大于在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低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购买日对该资产进行合并,并在生产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持有股权期间,投资企业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时,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对此,新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不存在实际税收影响。确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和计税基础。在会计处理方面,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通过发行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在税收处理上,长期股权投资以企业实际支出为基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计算;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投资者投资和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2008年1月1日,a公司以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取B公司10%的股权,并准备长期持有。由于a公司对B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故a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对B公司的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税收成本均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06]3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应当以交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交换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款: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000万
借款: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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