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对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因是行为个数不同,侵害的法益也不同,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两种以上的罪名,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应当进行数罪并罚。信用卡类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经济管理秩序类型的犯罪,行为人利用信用卡可以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有很多种,例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等等。此外利用信用卡犯数罪是否需要,并罚还需要看具体数个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刑法上的手段与目的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什么是从一重罪处罚
从一重罪处罚是指从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中,对最重罪名(定罪和量刑)进行判决,而不是数罪并罚。中国刑法总则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处罚原则,但通过分析一些法律规定可以得出这一原则。例如,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开展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使用无效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请注意最后一句话: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了盗窃罪。因此,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是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而是盗窃罪。
二、刑法传统四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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