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中的罚款案件包括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对条件不合理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并通知:(一)擅自招标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给予不同的或者歧视性的待遇对不合理条件的供应商的处理;(四)在投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谈判;(五)中标通知书发出或成交后,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的依法设立部门。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恶意串通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四)在开标前泄露投标底价的。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清单,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或者成交的;(二)以不正当手段诽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协商的招标采购;(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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