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4日,徐某驾车遇到方某驾车等候红绿灯。徐某因认为方某绿灯后起步慢,遂驾车超越方某车辆并故意点刹后提速离开。后方某驾车追上徐某车辆并想超车,徐某故意阻碍方某超车;后方某车辆与谢某车辆正面相撞,造成方某及谢某驾驶车辆受损,方某当场死亡,谢某、刘某、石某受伤。最终徐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
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需要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会被认定构成此罪;至于造成严重后果那只是加重处罚的情形,并不是定罪标准。而本案中,徐某的一系列危险驾驶行为就足以威胁到道路上其他不特定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可以说已经达到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所以他的行为毫无疑问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造成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的,对行为人是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但由于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所以最终法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
除刑事责任外,徐某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案中,徐某的行为毫无疑问已经侵犯到了方某的生命权,并且同时还侵犯了谢某、刘某和石某的身体健康权,所以他肯定要为其侵权行为来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对于谢某、刘某和石某以及方某的家人,徐某都是要予以赔偿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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