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个人名义炒股超比例持股未披露
时间:2023-04-24 22:12:27 3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2年初,X公司以郁某、陆某、杜某等7个自然人的名义,形成郁某账户组,交易海润光伏(600401,股吧)股票。X公司统一控制郁某账户组进行交易,股票的资金来源均是由X公司提供。郁某账户组自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累计买入海润光伏股票9069.6428万股,累计卖出9069.6428万股,合计亏损达21687.61万元。

2012年3月5日,X公司控制的郁某账户组持有海润光伏股票7069.6428万股,占海润光伏已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到6.82%,首次超过5%。自2012年3月5日至2013年8月6日,郁某账户组共有332个交易日持有海润光伏股票的比例超过5%。X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罚

X公司利用郁某账户组买卖海润光伏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规定的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X公司控制郁某账户组超比例持有海润光伏股票未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X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一、责令X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二、对钱某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点评

法人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证券交易,不仅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明令禁止此种行为。《证券法》规定大额持股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在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基于这种信息作出相应的投资判断,同时防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恶意收购等市场违法、不当行为,保障上市公司稳定和持续经营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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