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会导致法院对剩余债务中止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法院才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会被追加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
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行为主体是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义务人;
(2)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3)执行义务人有执行判决、裁定的能力,即执行义务人有可动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能力;
(4)造成“情节严重”的后果,即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5)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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