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不是合同解除的理由。合同的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属于履行合同所需自觉履行的辅助性质的义务。违反合同附随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一、合同相对方(全称)
合同义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但现代民法典上的合同义务来源多样化,导致违约责任概念的改变。传统民法典认为仅仅只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才能称为合同义务.违反约定的义务才是违约责任。现代民法典认为,以下两种义务也是合同义务:一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强行性义务;二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体现在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终止之后。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素有:
1、缔约方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信任利益损失;
3、主观上,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必须有过错;
4、缔约方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必须与对方遭受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第一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任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应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三、先合同义务是什么和特征有哪些
先合同义务是指双方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告知、协同、保护、保密的合同附随义务和特征如下: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2、先确立合同义务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3、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
5、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最终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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