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律有关的规定
时间:2023-07-07 09:33:37 2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第4款后半句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9项交通费:按照患难与共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第10项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第23条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人本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第10项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第11项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第2款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

股东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东的资格是法定的,不能通过罢免取消股东的资格,股东的资格只能通过股东大会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对股东会和董事会职责有哪些的相关解释。同时股东大会还能够解除股东的相关资格,若该公司的股东未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规事项,则公司可以开股东大会来撤销相关人员的股东身份。如果需要追究股东的责任,也可以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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