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我国《商标法》实行自愿注册制度,但并非所有用于商品的商标都适用自愿注册原则。法律要求,对少数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的商品,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非常重要的商品,实行商标强制注册。本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一般原则是实行自愿注册制度,但对于极少数商品,则要求使用注册商标。这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商标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规范,不仅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体现了对人民负责的法律精神,我国必须使用商标的商品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对这两类商品强制使用注册商标,有利于对商标注册人的监督和对特殊商品的严格管理。注册商标的强制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应当对该商标的强制使用负责。如果发现商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可以通过商标使用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罚。本条规定是对第六条规定的补充和具体化。明确规定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不仅使对违法者的处理有了法律依据,而且达到了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目的,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处罚,不使用商标或者使用商标未注册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责令限期申请注册,禁止其商品上市销售,停止广告宣传,查封或者没收其商标标识,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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