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保护制度,由于其所体现的财产利益而在民事制度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责令停止侵权;予以罚款;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商标权保护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民事权益。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具体的措施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3)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予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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