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闭幕的中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外媒报道称,这是该法律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法院办案,以完善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
《联合早报》11月2日报道称,修正后的法律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同时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
现行行政诉讼法从1990年10月起实施,其修正案草案在去年12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昨天经过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该法多年来被指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这三难问题,以致出现告官不见官的情况。
对此,修正后的法律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同时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
具体规定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也应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该法同时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向其上一级行政或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此外,该法修改后也明确,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若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
针对实践中有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在介绍新行诉法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说,新法律将使行政机关面临更大的压力,借此要求它们更积极地配合、支持法院行使审判权,并且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指标考核体系中来推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预计,新法律将缓解信访不信法的问题。但他强调,司法救济只能帮助那些在法律上真正具有合法权益可供保护的一部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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