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的串串店经营者李某涛因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锅底中的油回收,炼制老油非法牟利,获刑五年,并被处罚金二十三万。另有对其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三人也分别获刑;而且法院还判决,四被告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追缴四被告人违法所得并没收无标签火锅底料25袋;判令该串串香店支付赔偿金158.6万元。
使用废弃火锅油怎么赔偿消费者?
使用这种老油烹饪的食品,肯定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所以此案中法院除了判处四名被告刑罚外,还判令他们要支付赔偿金158.6万元。
使用老油烹饪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所谓的老油也就是地沟油,而地沟油是属于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的,国家是坚决不允许在食品中添加地沟油的;如果经营者或者生产者生产或者经营这种含有地沟油的食品的话,就将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本和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本罪处罚标准: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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