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产妇死亡案改判无罪
时间:2023-04-06 08:01:14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李xx曾是福州市长乐市医院(现长乐区医院)妇产科医生,2012年,产妇陈某在她的值班时段内出现产后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1月23日,李xx因此事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2013年9月29日,长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李xx等三人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x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一审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x未检查产妇的化验报告单、分析化验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不能及时了解病情,未充分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工作,对病人认识不足,不能及时发现危急情况,以致不能立即采取抢救措施,造成产妇病情持续恶化,导致其最终死亡。

二审改判无罪: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情形

本案各方争议焦点在于产妇是否患有子痫前期重度等基础疾病及其对分娩、产后出血的影响,产妇的死因,以及李xx对产妇的诊疗是否符合诊疗常规、是否正当履职等方面。

一审法院认为,李xx只对新入院、待诊断的产妇查房一次、未重点巡视、没有主动查看化验单违反诊疗常规,导致的对产妇病情认识不足、诊断错误、没有采取预防产后出血措施等后果,应当承担医疗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证据,福x中院认为,上诉人李xx对产妇陈某实施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且案发后没有对陈某做法医鉴定,导致陈某死因不明。

2020年6月11日,福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宣判李xx无罪。

一、医疗事故罪如何认定

医疗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医务工作管理秩序。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的是法条中的两个严重,首先是医务人员必须是严重不负责任,而一般意义上的不负责任或者是由于技术水平所限而发生的问题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另外,必须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比如伤残或死亡,且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因为医生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引起的,如果医生确实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是患者的死亡原因却主要是由于其病情凶险性、严重性所造成的,则不满足构成本罪的要件。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为医务人员,非医务人员行医侵害患者生命健康利益的,根据具体情节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这里的过失主要是业务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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